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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移轉訂價 成本分攤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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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移轉訂價 成本分攤鬆綁


大陸頒布移轉訂價新法規,允許跨國企業申請適用成本分攤協議,往後大陸子公司分攤國外母公司成本費用不用扣繳,也不用被課5%營業稅,是跨國企業節稅的新利器。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於元月發布「試行」三年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昨(12)日邀請安永中國所會計師來台舉辦「中國移轉訂價最新發展」研討會。

受邀來台的安永中國移轉訂價合夥會計師田雯琦指出,雖然大陸頒布的移轉訂價新法規,增加許多資料準備的要求,對於各項反避稅的執行力道也滴水不漏,但同時大幅降低適用「成本分攤」協議的門檻,對在大陸經營的跨國企業來說,是個好消息。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規定,大陸子公司可合理分攤母公司管理、行銷、研發費用,不過交易必須具有經濟的實質性,且分攤的成本要能獲得相對應的受益。安永中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釧培指出,現在台灣還不允許跨國企業進行母子公司之間的成本分攤,如果替國外母公司分攤費用,台灣國稅局會當作支付服務費,還要扣繳20%。

田雯琦進一步解釋,過去大陸子公司分攤母公司費用也有扣繳的義務,若被認定支付給母公司的是服務費,還要另外加徵5%的營業稅;現在允許成本分攤後,跨國企業常遇到的這些問題都迎刃而解。不過企業必須在完成成本分攤協議後30日內,向地方稅局備案,且要在今年6月20日前準備好成本分攤報告。由於台商對揭露營運資訊態度向來較為保守,目前仍未見台商申請成本分攤,田雯琦直呼「太可惜」。

周釧培提醒,若企業每年關係人交易的金額逾人民幣2億元,或無形資產、服務或融通資金產生的利息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在每年5月31日之前要備妥去年度移轉訂價的同期資料,此外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也要一併繳納九張披露關聯交易的業務往來報告表。

【2009/02/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