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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對文化創意產業捐贈費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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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營利事業對文化創意事業之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該局說明,符合對文化創意事業之捐贈租稅優惠項目有: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營利事業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建會)申請核發證明文件,逾期不受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支出相關憑證及資料,送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該局呼籲,民國100年度結算申報在即,企業如有符合上述費用,應注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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