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近來該局所轄某縣分局及稽徵所聯手查獲某知名牛排連鎖加盟店計25家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1億3千餘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6,651,099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6,651,099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例係營業人意圖規避因加值率異常被稽徵機關發現其漏開統一發票情事,竟於每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時,未將實際取得之進貨統一發票全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現行國稅局可透過各種資料蒐集及電作系統運用,讓此類逃漏案件無所遁形,因此該局呼籲營業人勿存僥倖心理,且該局將持續加強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另該局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前項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並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若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並處罰,營業人不可不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