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子女或子女配偶之財產,除課徵贈與稅外,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計課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另同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3月死亡,經該局查得甲君於98年2月贈與其子現金180萬元,99年2月贈與媳婦現金300萬元,核定99年度贈與總額3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98年度未達起徵點),應納稅額8萬元。並將98及99年度贈與總額合計480萬元,併計甲君其他遺產,核定應納遺產稅額408萬元(已扣除前述核定之贈與稅8萬元),並依短漏報處罰鍰32萬元。繼承人不服,主張兒子、媳婦係代替甲君提領存款,所提領之現金已交給被繼承人甲君花用並未贈與。經該局以繼承人未提示被繼承人資金用途流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第15條第1項規定,將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兒子及媳婦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按同法第45條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並無違誤乃駁回繼承人的請求。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或配偶,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一定要將該2年內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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