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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廠房銷貨未登記 追繳營業稅並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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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廠房銷貨未登記 追繳營業稅並罰款

南區國稅局發現,有公司租用廠房及設備銷售貨物,未申請登記卻私下營業接單,被國稅局查獲後雖主張是和其他公司共同經營,但因無法合理舉證,提起行政訴訟仍然敗訴,須因逃漏營業稅而受罰。

南部一家甲公司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私自經營水泥預拌廠,經南區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一倍罰款。甲公司主張,是接受乙公司委託經營水泥預拌廠,出售水泥時是由共同營業人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給買方,由於乙公司已依法報繳營業稅,因此甲公司不算是逃漏營業稅,甲公司不服國稅局核課並提起行政救濟,但仍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依甲公司與乙公司雙方的合約書記載,甲公司租用水泥預拌廠,不論盈虧每月均須支付乙公司定額利潤金;甲公司另付預拌車、砂石車及挖土機的租金給乙公司。

行政法院因而判定,甲公司才是實際經營者,乙公司僅出租機器設備,既然甲公司並非受託管理,也沒有與乙公司共同經營,因此甲公司出售預拌水泥,依稅法規定應該由甲公司開立發票給買受人。

【2009/02/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