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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S匯出酬勞遭課稅 可獲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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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S匯出酬勞遭課稅 可獲退回

國稅局審查電資系統(EDS)與中國EDS的勞務合約,因為報酬是從台灣匯出,就認定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予以課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直指國稅局的處分「令人費解」,罕見的要求國稅局要直接退稅給EDS。

該案源於96年,EDS與中國EDS簽訂承包服務合約,並支付技術服務報酬401萬元、扣稅80萬元;不過,EDS事後主張,先前支付給中國EDS的款項是境外提供勞務的報酬,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用扣繳所得稅,要求國稅局退稅,但被駁回。

EDS不滿,強調該報酬是給付給中國EDS的技術服務報酬,屬於「勞務報酬」,雖然EDS是在國內付款,但勞務的提供地、報酬取款地都在境外,但國稅局卻把「報酬取得來源地」有無在境內,作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標準。

國稅局主張,根據雙方合約,中國EDS的承包範圍包括消費金融系統、信用卡管理系統與測試等服務,屬於「綜合性業務服務的提供」,也就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收益」,當然要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

合議庭參照EDS與中國EDS的合約,認為服務主要是提供金融電腦網路管理系統,理應歸類在「電腦網路工程服務」,但國稅局卻把合約定性為「綜合性業務服務」,似乎不妥。

其次,既然國稅局把EDS的合約定為「綜合性業務服務」,就應該適用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有關「勞務報酬」的規定,再進一步探討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過,國稅局卻比照第8條第11款的「其他收益」課稅,顯然前後矛盾。

合議庭認為,EDS將遇到的金融電腦網路系統整合技術問題,透過境內網路傳輸到境外的中國EDS,由中國EDS提供解決方法,再傳回給EDS,的確是由境外的中國EDS提供勞務;雖然EDS是從國內匯款,但取款地仍在境外,不符合中華民國來源的條件,國稅局明顯有誤,應該予以退稅。

【2009/02/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