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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稅 臨時管理人出國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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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稅 臨時管理人出國止步
  • 2009-02-23
  • 工商時報
  • 【張國仁/台北報導】

     經法院選任為公司臨時管理人,依法將成為該公司的「負責人」。如果該公司欠稅超過法定標準,負責人就可能被限制出境。最高行政法院針對新竹科園區內耀寬科技公司臨時管理人洪國禎,所提起的限制出境事件官司,判決洪國禎敗訴確定。

     會計師、律師、建築師等社會人士,經常因案情相關關係,被法院選為企業在重整、清算或其他事由經法院裁定須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公司董事長或董事職務。不過在擔任這項職務前,恐怕要先思考清楚,以免因接受這項職務反成為財稅單位限制出境對象,無法出國,而得不償失。

     耀寬科技公司因經營不善,欠繳民國91年度營所稅(含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計268萬元,北區國稅局因而將新竹地院所選任臨時管理人洪國禎限制出境。洪某不服,打起行政訴訟。

     95年12月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洪某被法院選為臨時管理人,並非耀寬的實際負責人。因此判決,洪某勝訴。財政部無法接受敗訴的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財政部上訴指出,公司法規定,因應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藉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以維持公司運作。由於該臨時管理人是代行董事長及董長會職權。所以在執行職務範圍內,臨時管理人也為公司負責人。

     財政部並主張,新竹地院民事裁定選任洪某為耀寬臨時管理人,並經科園區管理局核准臨時管理人,即洪某為代表耀寬公司負責人且已變更登記在案,洪某實際上已為該公司負責人並為納稅義務人。

     耀寬因遭北區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所稅加上滯納金等達268萬元,超過當時營利事業欠稅150萬元以上得對公司負責人限制出境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