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01大樓有13個樓層,還未測繪登記的公共設施,到底是建築尚未完工,還是已經在使用,台北市稅捐處沒有弄清楚,就急著開單核課上億元的房屋稅。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決,已完測的部分依法繳稅,但18,935.32平方公尺中的12,803平方公尺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使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必須依職權,重新查明民國93年間101大樓該13個樓層的實際情況,才能決定是否核課房屋稅。不過,稅捐單位本身在核課稅捐前,未事先作好實務調查,就急於課稅,令人不敢恭維,也浪費司法資源。
涉及這件稅捐爭訟的標的物,是101大樓地下5層至地上8樓等13戶房屋,稅捐處課徵93年度(92年7月1日至93年6月30日)房屋稅1億2,893萬餘元。
但101大樓(即台北金融大樓公司)認為,101大樓分為裙樓購物中心及塔樓辦公大樓兩部分,應按兩棟建物層數,分別計徵房屋稅才合理;而裙樓使用執照建管機關在92年5月核發,但塔樓指建物1棟、地上101層,地下5層,共152戶部分,則是在93年11月12日才核發使用執照。其中塔樓專屬公共設施18,935.32平方公尺面積,101大樓認為不應納入計算。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並未查明稅捐處核課稅捐的標的物是否全部已經取得使用執照,就判決101大樓敗訴;101大樓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該院昨天的判決結果,讓101大樓扳回一城。12,803平方公尺的課稅爭議面積未來要否課稅,建管處核課使用執照的時間點,將成為未來官司勝敗的關鍵。
房屋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可得使用時,才具有財產的應有使用收益。因此,房屋稅的課徵依規定是以「使用執照」,而非「建造執照」作為認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