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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應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或損失減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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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應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或損失減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查核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受有保險理賠收入,經查係因公司遭竊,自保險公司受領之保險理賠款,A公司已依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於結算申報時列報損失,惟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漏未申報,而遭補稅。
該局指出,部分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後,須再支付給其他受損者,例如旅行社組團出國旅遊,旅客遭遇意外受傷,保險公司理賠之款項,尚需轉付給旅客,該保險理賠款係屬代收代付性質,營利事業列帳申報時,需取得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按實入帳。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如因竊盜損失或車禍支付被害人之醫藥費、賠償金等,受有損失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核實認列,惟取得理賠收入亦應申報,如確屬代收代付性質者,應依規定記載並保存該等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