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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是否免按所得稅法有關漏報、短報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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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係以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為要件。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原帳列薪資費用嗣因法院受理虛報薪資檢舉審理中,而主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是否免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處罰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稱「未經檢舉」,應指未經他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職司調查之機關檢舉而言。是以如經他人向司法機關檢舉,營利事業縱使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亦無免罰之規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短漏稅捐情事者,如在經人向有權機關檢舉或有權機關對違章漏稅案件受理、審核、調查、處分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捐者,有關漏報、短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對申報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聯絡人:審查一科徐步月;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