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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夫妻各自報稅 遭補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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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2008.11.14
雙重國籍夫妻各自報稅 遭補罰
【潘羿菁/台北報導】

 擁有雙重國籍夫妻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選擇以外僑身分向當地居留地的國稅局辦理,或是以國籍身分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合併申報,切勿各自申報,企圖規避稅負。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在9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查獲甲君及其配偶乙君同時具有外國籍及我國籍,而甲君與乙君皆曾持我國護照及外國謢照入出國境,且夫妻在台也設有戶籍。

 只是甲君以外僑身分、乙君以國人身分,連續數年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同時各自申報配偶免稅額,甲君填寫配偶的外國籍姓名及身分資料,乙君也填寫配偶的國人相關資料,國稅局認定意圖規避稅負明顯。

 因此國稅局將甲君與乙君的所得合併計算後要求補稅,並同時一併追查各年度案件,最後須補徵稅額合計150萬餘元,另外由於企圖規避稅負的意圖明顯,因此處1倍罰鍰,補繳加罰鍰共計3百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