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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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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餘採用平均法、 定率遞減法、 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自98年1月1日取得生產用之機器設備1台,成本為320萬元,耐用年數為7年,預估殘值40萬元,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公司自98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40萬元,惟該機器設備自101年1月1日起閒置而改列為其他資產,A公司101年度仍得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40萬元,並依該機器設備係供生產使用,列報為當期營業成本。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連育民,電話:04-23051111轉7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