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77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54 條條文
第 154 條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
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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