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昨發布解釋令,個人投資國內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國際分割債券,採分離課稅10%;如果是營利事業投資國內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國際分割債券,則合併申報。
分割國際債券把附息國際債券的利息及本金分割,各自獨立為「分割本金國際債券」和「分割利息國際債券」,都是屬零息債券,到期前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到期時領取票面金額,交易時為折價,折價的金額可用折現值算出利率;分割本金國際債券及分割利息國際債券可再重新組合成為附息國際債券。
分割國際債券又可分為國內金融機構發行,和國外金融機構發行二大類,有不同的課稅方式:
一、國外發行人發行的分割國際債券:個人投資因為屬於海外所得,不用課稅。但如果99年1月1日起海外所得日出納入最低稅負,則依最低稅負規定課稅。
投資人為營利事業時,則要依實際持有期間的利息,採權責基礎,併入各年度收入課稅。
二、國內發行人發行之分割國際債券─個人投資人取得分割國際債券利息,分離課稅10%,不併計到期或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以浮動利率計息的附息國際債券,計算利息收入金額採用的課稅基準利率,以申請分割日當天的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及兆豐銀行等4家銀行,「1年期外幣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的簡單平均數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