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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遭竊盜損失,應取具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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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竊盜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核實認定。
102年春節期間高達9天,最近接獲部分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公司於年假期間財物遭竊盜損失,該筆損失可否認列?該局表示,依前揭法條規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應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並扣除保險賠償後金額認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列報竊盜損失時,仍應依前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苑寶華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