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一、營業人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
二、營業人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減。
三、倘營業人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時,稽徵機關則應輔導營業人按事實更正。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8年2月2日銷售貨物給乙公司,因貨物有瑕疵,乙公司於98年5月5日全數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應於當期,即98年5至6月份營業稅申報扣抵該筆銷貨退回。如未於當期申報扣抵時,可延至98年7至8月份營業稅申報扣抵。倘甲公司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時,稽徵機關應於查明營業人確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事實後,輔導甲公司申請更正98年5至6月份之營業稅申報書。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情形,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問,可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查詢,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何鳳珠,電話:04-23051111轉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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