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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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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如因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市政府捷運局工程,因捷運局另一個由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協調由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甲公司取得之和解金,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規定係屬銷售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倘承攬工程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林盟浤,電話:04-23051111轉8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