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3-06-04
自即日起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房屋所有權人證明文件,應檢附最近一期(102年度)之房屋稅單影本
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及商業登記申請辦法規定,辦理公司或商業設立、所在地遷址變更登記(含分公司或分店),應檢送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影本,所謂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係指與登記申請案同一年度之房屋稅單影本,102年度房屋稅已於5月31日截止繳納,所有權人自已取得本年度房屋稅單影本,故即日起所在地房屋所有權人證明文件應檢送102年度之稅單影本供核。
資料維護: 臺北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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