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20065092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14 條條文;刪除第 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 一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第三條之四第三 項、第八十八條第三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1 條 (刪除) 第 1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 條至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十一月 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修 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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