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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者取得購物店佣金收入,得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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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大陸人士來臺觀光人數日益劇增,不少旅行業者詢問,其以安排購物行程賺取佣金收入之商業習慣,得否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旅行業者辦理大陸觀光團所收取團費收入扣除代收轉付食宿、交通等支出後,逐團按月就其收付價款差額計算佣金收入,彙總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安排購物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亦屬招攬或接待旅行團提供勞務收取之代價,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旅行業者辦理大陸旅行團收取團費收入,並向購物商店收取之佣金收入,以彌補團費收入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得於購物店佣金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專案退還其溢繳之營業稅,惟申請退還金額以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報繳之銷項稅額為上限,超過部分不予退稅。

該局提醒,得申請退還前揭溢繳之營業稅者為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登記之旅行業者,出團行程起日於102528日以後,且同團團費收入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者,始有其適用。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