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昨天表示,公司進行國外投資,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要在「核准當年度」提撥,否則過了核課期就不能補列報費用。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規定,進行國外投資並經核准者,在投資款匯出年度,國外投資總額20%以內,可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公司在進行國外投資時,要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或備查,並在「實行國外投資年度」的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文件及實行投資的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提撥損失準備。
最近台北市國稅局查到甲公司在94年度營所稅中列報投資損失1億4,000萬元,其中含國外投資損失準備1億1千餘萬元,是91年度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的投資案,在91年度匯出投資款。依規定須在91年度列報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不能在94年度申報,所以被國稅局剔除,被補稅2,700萬元。
至於甲公司可不可以再回頭於91年度的營所稅中補報這筆投資損失?凌忠嫄說,除非是稽徵機關有錯,就可以補報費用、退稅。如果是公司的錯,因為過了5年核課期,已來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