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財稅專欄》移轉訂價同期資料 有備無患
大陸移轉訂價新法規《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已於2009年1月9日公布,並追溯自2008年1月1號生效,文號為國稅法[2009]2號文,其中第五章規定查核對象及查核流程。
一般而言企業與關聯企業(即我國的關係企業)往來,若業務量及金額龐大,賺取的利潤又低於同業利潤水準或甚至虧損,易成為稅捐機關移轉訂價查核目標,其中又以下列情形被查核之風險最高:
包括持續虧損,特別是與關聯企業存有合約義務,且該關聯企業為合約加工商或合約服務提供者。我國業者與其位於大陸的工廠往來常有這種情形,需注意工廠未有持續虧損情形。另外盈餘每年起伏極大,利潤持續下降的企業。
企業與關聯企業及非關聯企業各有交易,自兩者賺得之利潤有重大差異;企業於稅收優惠期間結束後,利潤立即下降;企業與位於避稅天堂之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企業未按規定準備同期資料(相當於我國的移轉訂價報告)。
針對上述狀況,企業不但會被處以人民幣2,000至10,000元罰款,稅務機關並可直接對其施以查核,若發現其有關聯交易(即我國的受控交易)未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常規交易原則)情形,有權再以其未提供同期資料為由,以「合理」方法(核定利潤法)逕行調整其利潤率。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利潤率若小於常規交易區間中位數,但仍位於區間之內,國際慣例雖認為該種情形關聯交易結果符合常規,但稅務機關原則上還是有權將該利潤率調整至不低於常規交易中位數的水準。
又另因稅務機關極可能調閱企業前後期文檔資料比對,企業於提供同期資料前應考慮周詳,確保前後年度提交的文檔及其他各類資料無互相矛盾不符情形,否則極易引起正式查核。企業若被查核且所得被調整,其後五年會被追蹤管理,且須於追蹤年度的次年月20日前,交付追蹤年度同期資料予稅務機關。建議企業為避免捲入此種麻煩,繳交同期資料前最好自行或請專家再三審核有否疏漏之處。
企業一般對移轉訂價調整的迷思為稅務調整僅限所得稅,但事實上稅務機關可對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進行調整。此外,企業也常將準備移轉訂價同期資料的門檻及稅務機關移轉訂價查核門檻互相混淆,忽略稅務機關進行移轉訂價查核不會訂有任何門檻,有權調查任何企業與關聯企業間的交易是否符合常規。近年大陸移轉訂價查核案件數目急劇上升,隨新企業所得稅法和2號文之頒布,這個趨勢應會持續下去。
基於上述發展,企業應重視移轉訂價稅務規劃,因關聯交易若不符常規,企業所得遭到調整,不但要補繳稅款,還需自稅款所屬課稅年度6月1日至稅款繳納日間,按日支付調整金額按基準利率加計5%罰息。企業若能儘早備妥移轉訂價同期資料,不但能符合法規要求,若遇調整,更可避免罰息之額外負擔。
綜上所述,可知新法規加強了移轉訂價查核的調整,罰息的規定,以及更為嚴格的後續監管。基於此現實考量,建議企業儘早評估,籌劃因應,合理降低移轉訂價查核風險。 (作者是Grant Thornton上海移轉訂價部門合夥人)
【2009/03/1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