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獎勵績優員工的「高峰會議」支出,被國稅局剔除,轉列員工薪資所得,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既非出差費也非訓練費,判決新光敗訴定讞。
新光人壽申報89年營所稅,列報在日本宮崎、夏威夷高峰會議的近億元支出,其中721萬元是場地布置費,其他8,779萬元是招待績優業務到國外旅遊的團費、餐費、住宿費與機票費。
國稅局將8,779萬元扣除新光當年度福利金仍可動支的文康活動費用3,104萬元後,轉列新光的其他費用,歸課員工的薪資所得,導致新光營業收入項目瞬間少了近4,000萬元。
新光提起行政訴訟,提出相關文件,強調兩次會議都是在國外同業的邀請下,進行研討、拜會或演講活動,有教育訓練的內涵。
原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出差旅費」以營業為前提,目的地也要有地緣特異性,舉例來說,包括到客戶所在地洽談交易細節、簽訂合約書,或到參展中心參加工商展覽等,不然很難認定「與營業有關」。
至於「員工訓練費」,也必須是確實培育受僱員工,指派員工參與和公司業務有關的訓練活動。 新光高峰會議限定壽險業積達到一定標準的員工才能參加,並非所有員工都可以參加,而長達五到七天的會議中,除了其中50分鐘的專題演講,勉強有教育訓練性質,其他都是各級主管致詞、頒獎儀式、攝影、晚宴與大合唱。
合議庭認為,不但教育訓練的比例「微不足道」,會議內容也沒有地緣性,把可以在台灣舉辦的會議大費周章移師到觀光景點,顯然是為了獎勵績優員工,因此國稅局的處分無誤,判決新光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