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 今年5月份即將辦理的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個人有下列情形者,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核實課稅: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其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認定)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該所進一步提醒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為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係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按15%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但須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另尚有當年度盈虧互抵及長期持有之租稅減免優惠(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