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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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0304542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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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一百十條之二第一項、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貨物稅條例第二十八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一百十條之二第一項、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貨物稅條例第二十八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規定部分
部 長 張盛和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部分)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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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條例部分)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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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部分)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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