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3年核定平均純益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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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者。
2、申報或調整之純益率達前3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以上,但純益率未達6%者,不併計平均值。
3、醫療機構收入達1億元,或執業事務所收入達2億元,其前3年度經查帳核定之純益率與申報之純益率相差不及1%者,雖前3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低於6%,仍得適用本項簡化之規定。
4、前3年核定平均純益率以連續適用5年為限,第6年應採查帳核定;但其申報或經協談調整後純益率已達15%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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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情形,不得適用本項規定:
(1)經查明有漏報收入(非檢舉資料),若其漏報金額超過25萬元,且加計漏報收入後,依前3年核定平均純益率核算之費用,超過原申報之費用者。
(2)全年收入總額較上期增加50%以上且增加金額達1千萬元者。
(3)醫師業若未加入健保且無訪(函)查收入資料可供勾核,其申報或經輔導後之收入低於上一年度核定數者。
2、雖申報純益率已達本項規定以上,費用超過法定限額部分,仍應調整剔除。
3、聯合執業案件,得以加計合夥人薪資後之所得額純益率,適用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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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書面審核純益率核定:
(1)律師35%
(2)會計師25%
(3)建築師20%
(4)技師20%
(5)地政士35%
(6)保險經紀人35%
(7)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25%
(8)中、西醫20%
(9)牙醫25%
(10)商標專利代理人20%
(11)引水人65%
(12)幼稚園、托兒所15%
(13)補習班、駕訓班18%
(14)托育中心、安親班20%
(15)養護療養院所15%
(16)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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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者。
2、申報或自行調整之純益率達左列各該業書審標準以上者。
3、醫師業已加入健保或有訪(函)查收入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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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查明有漏報收入(非檢舉資料),若其漏報金額超過25萬元,且加計漏報收入後,依書面審核純益率核算之費用,超過原申報之費用者,不得適用本項規定。
2、雖申報純益率已達書審標準以上,費用超過法定限額部分,仍應調整剔除。
3、聯合執業案件,得以加計合夥人薪資後之所得額純益率,適用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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