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因整體經濟環境影響,私人間之金錢借貸週轉盛行,多次接獲民眾舉發貸與人漏報利息所得,經查獲後,除按漏稅額核定補稅外,並加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之規定,除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之利息所得外,尚包括「其他貸出款項」,個人間之借款,若有約定利率收取利息,即屬此類,是而貸與人自應就所獲利息依同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倘漏未申報,除補稅外,尚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97年1月借款與乙君計500萬元,約定每月利息4分,而乙君直至101年12月始一次清償借款。雙方雖無訂定書面契約,惟經乙君表示確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且查調甲君銀行帳戶發現,自97年1月起每月皆有源自乙君之款項匯入,經核計97至101年各年度金額皆為240萬元,與依渠等約定之利率計算結果相符。案經該局核認甲君因借款與乙君,97至101年各年度皆有約定利息所得240萬元,甲君漏未申報,除按漏報所得額重新核定稅額予以補稅外,另處以1倍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所得即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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