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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給營業人,可否應買方營業人要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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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迭有營利事業詢問,營業人銷售貨物給營業人,買方營業人要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是否可以?會不會處罰?
該局答覆: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聯式統一發票係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時使用,若銷售對象為營業人應依前揭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給營業人,仍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241】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郁屏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