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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漏未申報短漏報所得仍須補稅處罰,尚不得以查獲事實訴經法院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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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營利事業如有出售土地等免稅所得,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不可誤以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等免稅而未將該筆所得列入結算申報,進而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報免稅所得,除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款外,並依規定處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轄內某公司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漏報出售土地交易所得計3,100萬餘元,因該漏報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核定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310萬餘元,並依同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所漏稅額0.5倍罰鍰155萬餘元。該公司於核定補稅及罰鍰後,雖主張其原經股東會決議之財務報表無效,並提出事後經確認原股東會議決議無效之民事判決,主張該分局應依重為之股東會決議變更原補稅及罰鍰,請求撤銷原處分。循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之事實,核與上訴人未分配盈餘申報是否有漏報系爭土地交易所得之認定無關。且若謂公司之相關盈餘分配資料,得因漏報已遭查獲之所得而無效,應回復原狀重編,則無異宣示納稅義務人無庸誠實申報,顯與所得稅法規定意旨有違,判決該公司敗訴,全案已告確定。
該分局特別指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交易所得雖然免徵所得稅,但仍應列入未分配盈餘申報,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應仔細檢查相關所得是否已確實申報。如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事,尚不得於查獲後訴請法院判決原股東會決議無效,而請求回復原狀或申請依重新編製之財務報表更正未分配盈餘申報希圖免責。
所得稅申報期間將屆,該分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如於102年度有出售土地,請仔細檢查相關所得是否已確實申報,以免遭補稅送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轉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