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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房地,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款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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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房地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款項,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違約金收入,係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甲公司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並於100年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雙方約定若乙公司未依約定付款,則甲公司可沒收已繳價款,惟乙公司於102年未依約定給付,甲公司則依約定沒收乙公司已給付之款項,卻未依規定開立其他收入之應稅統一發票及給與憑證,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經該局查獲處以罰鍰100萬元。
該局指出,甲公司雖主張因與乙公司尚在訴訟中,該違約金得否全部轉為收入尚有不確定性,所以未依限開立應稅銷項發票,然依財政部81年4月29日台財稅第810160470號函釋規定,建設公司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款項,係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並無得免先行依限開立統一發票之例外規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款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及裁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