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併購成敗 租稅利益是關鍵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併購成敗 租稅利益是關鍵
  • 2009-03-18
  • 工商時報
  • 【張國仁/台北報導】

     全球金融海嘯襲擊各國,經濟景氣跌落谷底,卻正是國內企業或跨國企業併購大展身手機會。不過資深稅務會計師沈碧琴昨天指出,企業併購的成敗,租稅利益的考量攸關至鉅,而投資架構的設計方式影響租稅利益,在併購過程中舉足輕重,例如併購與我國有簽訂租稅協定國家的企業,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等所得都可能減半,租稅利益龐大。

     沈碧琴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昨天舉辦的「企業併購研討會」中,提醒國內、國外投資者進行企業併購中租稅利益的考慮應列為首要重點;租稅利益的多寡影響併購行為成敗重大。

     沈碧琴說,我國與英國等16個國家簽有租稅協定,與無租稅協定國家相較,無論在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等所得上的稅負比例相差很大,以中英協定為例,稅負等於是減半。但其中與新加坡的協定例外,在股利所得上,星國規定總稅負合併不超過40%。

     16個與我國簽訂全面租稅協定國家包括,新加坡、南非、印尼、澳大利亞、紐西蘭、越南、甘比亞、史瓦濟蘭、馬來西亞、馬其頓、荷蘭、英國、塞內加爾、瑞典、比利時及丹麥。

     至於跨國企業併購交易的租稅利益,沈碧琴強調一定要符合法定規範,才能享受租稅優惠。例如符合企業併購法收購章,包括公司以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公司的子公司收購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得以股份轉換的方式,被他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為其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並依各該法定條件下的收購行為,都可享有租稅優惠。

     沈碧琴說,合併案不必先向主管機關申請,但若要適用企業併購法規定,就要先提出申請。

     又例如,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關於引進新生產技術、能增加產量、改良品質或減低生產成本等,無論在商標權、專利權或技術合作,都可望享有3.75%的優惠稅率。

     若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總機構在國外的企業,在台灣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的營收的10%,其餘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收的15%為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其中國際運輸業務的境內營收,稅率只有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