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大陸地區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第3項規定,如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檢附證明文件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受雇於外國營利事業,平時在台待命,接受派遣至大陸地區協助公司活動及從事翻譯工作,誤認為領取自外國營利事業之報酬為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經本局查獲,加計短漏報所得後除補繳本稅並依法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雖已於103年6月3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有102年度或已往年度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漏未申報情形,凡屬未經檢舉或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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