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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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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大陸地區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1項、第3項規定,如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檢附證明文件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受雇於外國營利事業平時在台待命接受派遣至大陸地區協助公司活動及從事翻譯工作誤認為領取自外國營利事業之報酬為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經本局查獲,加計短漏報所得後除補繳本稅並依法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雖已於10363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有102年度或已往年度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漏未申報情形,凡屬未經檢舉或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連絡人:審查三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