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前鎮區轄內營業人詢問:在申報營業稅時,不小心將作廢進項發票申報扣抵,被稽徵機關查獲,是否會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所稱「虛報進項稅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規定,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營業人將不得扣抵之作廢發票提出扣抵,已違反上揭規定,依法將會被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自行檢視申報相關資料,以免誤觸法令受罰。【#450】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明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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