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常對收到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發票或收據問題產生疑義,將彙整此類交易相關應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問題,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銷方收到賠償款)
營業人甲(屋主)收到營業人乙(承租人)因提前解約而依約給付之賠償款或解約金,因營業人甲收到此筆收入係與銷售勞務之交易有關,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營業人乙,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案例二:(進方收到賠償款)
營業人乙(承租人)收到營業人甲(屋主)因提前收回房屋而依約給付之賠償款或解約金,因營業人乙收到此筆收入並非基於銷售行為而產生,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但應開立「銀錢收據」予營業人甲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而營業人甲須為營業人乙辦理扣繳稅款。
該局呼籲,為避免營業人對於賠償款之定義混淆不清,誤用法令導致漏開統一發票而遭違章裁罰,務必依交易事實及立場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誠實報繳營業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