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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課股票減資 可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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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課股票減資 可退稅
  • 2009-03-19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91年度到96年度緩課股票中,有10家公司因為虧損而減資,因為市價已跌破10元面額,卻被國稅局以10元課稅,財政部昨天表示,申請復查或提起行政救濟等「未確定案件」者,可以申請退稅。

     立法委員盧秀燕昨日質詢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4在民國97年修法時,對於88年底以前的緩課股票,辦理減資,收回股票,上市、上櫃公司以時價課稅,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以淨值課稅。但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已發生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准予適用。所以財政部對於這種股票以10元課稅的股東,應該主動退稅。

     財政部昨天表示,當時修法時,曾找國稅局調查,往前推5年的核課期間內未確定案件,計有10家公司辦理減資,以面額計算的所得額為60億元,有2萬7000件。所得稅若以平均稅率13%估算,所得稅為7.8億元。

     賦稅署1組組長李慶華表示,「退稅金額無法估算」,因為所得稅率高低有別,且退稅是用跌破面額10元的「差額」計算,例如,市價9元,差額1,只能退1元,因為不會跌到0元,,以不會所有的稅都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