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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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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其親友在年度中死亡,死亡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該局表示,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若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其申報方式可分為下列兩種:
1.若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
2.若死亡人沒有配偶,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即死亡之日起6個月)。死亡人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該局舉例,A君55歲於103年3月10日死亡,沒有配偶但有所得,則其103年度免稅額可以申報16,068元(即85,000元*69/365天),標準扣除額可扣除14,934元(即79,000元*69/365天)。
若對綜合所得課稅規定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搜尋相關資訊,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