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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格子商店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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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在國內開始流行「格子租箱寄賣連鎖店」(格子商店),此交易模式應如何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仍有許多營業人及消費者未臻明瞭,或存有錯誤觀念, 消費者也常向國稅局反映未取得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此類銷售型態是由出租人(店家)提供店裡的格櫃出租,每月租金約2至3千元,讓想做生意的人來租賃格子空間,格子內的裝潢由承租人(格主)自己設計,商品銷售及產品包裝則由店家負責。「店家」每月格子租金收入和服務費收入未超過20萬元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可依查定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月收入如超過20萬元,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於收取租金或服務費時開立統一發票給「格主」。銷售寄賣品時,由「店家」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並註記「受託代銷」;其進項憑證取自「格主」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至「格主」部分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則視每月銷售額是否超過20萬元而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格主」每月銷售金額未超過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但「店家」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所在地管轄稽徵機關申報。 如果同一位格主,在同一家店面租了兩個格子,這兩個格子的營業收入必須合併計算,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明瞭上開規定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何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