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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若有資本提撥之福利金及薪資扣撥之福利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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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職工福利委員會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福利金,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職工福利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1月31日台財稅第11327號函及74年10月8日台財稅第23200號函規定,資本提撥之福利金及薪資扣撥之福利金不屬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所稱其他各項收入,免納所得稅,但福利基金之孳息並不包括在內,仍須列報為年度收入且併同計算支出比例。
該局舉例說明,某職工福利委員會101年度列報資本提撥福利金100萬元、薪資扣撥之福利金50萬元、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提撥之福利金合計145萬元、利息收入5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90萬元。於辦理101年度結算申報時,帳載結算金額應列報收入300萬元、支出90萬元及結餘數210萬元,依法調整後金額則應列報收入150萬元(帳外調減資本提撥福利金100萬元及薪資扣撥福利金50萬元)、支出90萬元及結餘數60萬元,支出比例60%(90萬元÷150萬元)係以依法調整後金額為計算依據(非90萬元÷300萬元=30%),則該會101年度支出比例已達60%,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該局提醒,職工福利委員會若有資本提撥之福利金及薪資扣撥之福利金,應注意年度結算申報計算方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