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於查核某科技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帳載利息支岀800萬餘元,同時列報其他應收款12億餘元,且帳齡長達1至3年,公司說明係協助國外子公司興建廠房,因其性質係對其國外子公司之資金貸予,該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核定調減利息支出700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列報利息支出,應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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