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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貨款時,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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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然人如從事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第2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同法第6條規定之營業人為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因此,自然人有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時,即符合營業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依法應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

該局補充,自然人從事經常性貨物銷售並收取貨款,未辦理營業登記且未申報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後予以補稅及處罰,該自然人主張其係自然人身分,非營業稅法第6條所稱營業人及同法第2條所稱納稅義務人,不服國稅局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

該局提醒,我國自然人於本國境內從事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者,應依營業稅法規定,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期報繳營業稅,避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處以巨額罰鍰。

(聯絡人:法務一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