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新臺幣18萬元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志明103年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漫畫所得12萬元、作曲8萬元,則志明於104年5月申報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列報執行業務所得中之漫畫、作曲總收入為20萬元,並以減除18萬元後之餘額2萬元列入收入總額,計入執行業務所得項下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指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授課鐘點費與前揭講演鐘點費不同,屬同法第14條第1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且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該局呼籲,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所得者,得適用該款但書關於18萬元定額免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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