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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擬強制實施通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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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擬強制實施通訊表決
金管會為維護股東權益,建議經濟部修正公司法177-1條,凡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東,得以書面請求公司於當次股東會,採行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公司不得拒絕,以落實通訊投票制度。經濟部商業司將週一(23日)、週三(25日)連辦兩場產官學座談會。

     經濟環境遽變,公司法也要跟得上時代,因此商業司不斷翻新公司法,這一波修正重點是增列股東會可採電子通訊投票,以及台積電所提出的法定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可發放現金股利等問題。

     依據公司法現行條文,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但並未強制執行。公司法修正草案將擴大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權益,可強制公司實施電子通訊投票。

     該修正草案將規定持有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的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1個月內,以書面請求公司於當次股東會,採行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公司不得拒絕。

     據了解,金管會委由集保中心設立平台完成,可協助企業進行電子通訊投票。

     除此,公司法現行規範,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的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該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通知,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由於業界反應15日時間太短,作業來不及,因此建議修正15日內完成臨時股東會的召集通知,改為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