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簡化企業申報暫繳申報手續,已修改所得稅法,准許選擇直接以上年度已納營所稅款的半數,做為暫繳稅款並繳清者,可以免再辦理暫繳申報手續。
每年9月起的一個月內,是企業申辦暫繳稅款的法定期間。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時,其計算稅款方式有兩種選擇,一是直接以上年度應納營所稅款的二分之一,做為暫繳稅款繳納;二是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試算當年度暫繳稅額繳稅。
按當年度前六個月試算暫繳稅額的企業,必須符合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不符條件者,只能以上年度應納營所稅額半數,做為暫繳稅款申報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