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後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於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內,得以網際網路重新申報營業稅,逾申報繳納期限,則填寫申請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營業稅進銷項資料等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已作廢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0.5倍罰鍰。
該局舉出,日前有一營業人A公司於辦理103年9至10月營業稅申報時,誤將已作廢之統一發票1紙,銷售額2,606,110元,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30,306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130,306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0.5倍罰鍰65,153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每期辦理營業稅申報後,應自行檢視如有將已作廢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情事,應儘速主動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亦即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者,免予受罰。【#140】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盧錦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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