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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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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開始了,請營利事業依規定期限儘早辦理申報,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所得稅,該局特別整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常見疏失如下,提醒營利事業多加注意。
一、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一)營利事業若符合規定,得以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各期虧損數應先扣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扣除。
(二)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漏未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三)為關係企業提供勞務服務、背書保證服務或提供資金供其使用,縱無實際取得報酬或取得報酬偏低者,仍應依常規交易原則調增收入。
(四)列報駐外人員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有關活動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相對收入,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五)投資損失必須是已實現者,亦即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才能列報損失。
(六)營利事業申報零稅率歸戶清單明細,與海關出口資料不符,致短漏報出口收入。
(七)自102年度起營利事業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依課稅所得加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額及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扣除新臺幣50萬元後,按12%稅率計算金額,惟仍有營利事業未注意適用門檻已調降,誤以為免申報所得基本稅額,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
(一)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87年度以後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時,將該減少之稅額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以免造成溢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二)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計算錯誤。
(三)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其所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一)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常有營利事業誤以為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確實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以正確辦理申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
http://www.ntbna.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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