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等規定均與102年度無異,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方面有異動,說明如下:
(一)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二)保險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我國自95年起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在一般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外,另行將部分綜合所得稅制下減免稅或扣除項目,列為本條例之計算項目,以提高高所得者對國家財政的貢獻,本條例適用對象限於所得較高,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稅負過低的人,應另依本條例規定申報繳稅,換言之,高所得者除一般綜合所得稅外,基於對國家財政基本貢獻之考量,其符合法定條件時,尚須再負擔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條例制定時,參照綜合所得稅規定,明定所得基本稅額申報門檻得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即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應按上漲程度調整,以避免因物價上漲而加重稅負。又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配合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係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累計達3%即予調整,故綜合所得稅之調整頻率較高,近3次調整分別於95、98及102年度;所得基本稅額之調整門檻為10%,係因其適用對象為享受租稅減免而稅負較低者,故須俟物價上漲達10%,始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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