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益紡織坐落在新莊市的紡毛廠,在91年間歇業後未辦理將工業用地價稅率轉一般用地稅率,被北縣稅捐處查獲開單補稅550萬,還處3倍即1,650萬罰鍰事件,勤益原本打贏的行政官司,在稅捐處上訴後,發生逆轉成敗訴情況,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結果,使得勤益連補帶罰2,200萬稅款的命運已成定局。
勤益所有在新莊市的紡毛廠及紡織廠,本來經核准用工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不過稅捐處在93年清查其使用情形時發現,這兩個廠分別在81年及91年歇業註銷登記,依規定勤益應在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與事實消滅時起30日,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捐處於是依違反土地稅法規定,除對勤益連補帶罰共計1,650萬餘元。
勤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96年1月間該法院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19號解釋文,指稱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增加裁罰性法律所沒有規定處罰對象,牴觸憲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主張,可拒絕適用這一違憲的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判決勤益勝訴,不必受補與罰的行政處分。
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廢棄勤益在一審的勝訴判決,理由是,稅捐處對勤益處以行政裁罰時,大法官還未作成619號解釋文,該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當時仍然是法律上「有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