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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申請免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適用情形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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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該局陸續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因當年度向同一營利事業購進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同年度進貨金額50 %以上或銷售商品予同一營業人之金額達同一年度營業收入50 %以上之情形,有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申請適用免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相關問題。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而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例如進貨或銷貨交易金額達50﹪以上且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者,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轄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惟營利事業若與另一營利事業僅進貨或銷貨金額達50%以上,而進銷貨交易條件非由該另一營利事業控制,則尚非屬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4目至第5目規範之從屬與控制關係,若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則與該另一營利事業之進銷貨交易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並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符合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之情形,欲申請免備妥移轉訂價文據者,須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轄國稅局確認,公司如有疑義,可至該局網站(
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提供詳細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