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利事業詢問,若該營利事業解散後,其相關憑單應於何時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營利事業如於解散或合併時已有股利或盈餘分配,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10日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或解散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二)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三)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算。
該局提醒,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又上述期間之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該局並呼籲,營利事業及扣繳義務人應依上述規定辦理股利憑單、扣繳憑單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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