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產權前轉讓預售屋權利義務,其性質為權利買賣行為,核屬「銷售勞務」範疇,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受讓人。
該局指出,該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轉讓預售屋案件時發現,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向建商購入預售屋,甲公司於支付建商1,600萬元房地款後將該預售屋權利義務以1,800萬元讓與乙公司,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經該局查獲後予以補徵所漏稅額並辦理裁罰。
該局說明,前述案例中,建商銷售預售屋與甲公司,甲公司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經建商同意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乙公司承受,建商除應留存該二公司之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應由甲公司依讓與價格1,8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至於甲公司未給付之後續房地款1,400萬元(3,000萬元-1,600萬元),乙公司於承受後負擔給付價款義務,應由建商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轉讓預售屋權利義務,應依上開規定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受讓人,倘不慎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行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者,依法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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